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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:使用伪造的信用卡、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、作废的信用卡或冒领他人的信用卡,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,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犯罪,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一种情形。
被告人李某在ATM机拾得他人信用卡后,不是积极主动归还,而是取走一万元据为己有,这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冒用他人信用卡,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行为,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鉴于案发后,李某主动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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