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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和《九民纪要》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给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从现行的司法裁判中也可以看出,目前法院倾向于认定资管合同为格式条款。销售机构需要以更加积极和严谨的态度去履行法律要求的注意义务,否则会承担更加严厉的法律后果。
另外,目前的司法实践只说明当下裁判机关对于资管合同的一般态度,并不表明凡是资管合同均被认定为格式合同。如确涉争议,合同拟定方从重复使用、预先拟定、未与协商三个角度予以抗辩也并非没有可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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