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闻中心
友情链接:
地址: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12A10电话:18136262717联系人:朱祥
版权所有: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网站管理
新闻中心
有不少面临离婚的人有这样一个误解:认为谁先提出离婚或者谁先起诉离婚,谁就会吃亏。
实际上,根据法律的规定,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。也就是说,在离婚诉讼中,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,他们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
因而,并不存在谁先起诉离婚谁就会吃亏的问题。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让步或者调解是他的权利,也有权作出让步,也有权不作出让步。
上一篇:因胁迫结婚受胁迫当事人可撤销婚姻
下一篇:没有了
地址: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12A10电话:18136262717联系人:朱祥
版权所有: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网站管理